金融机构办理应收债权催收作业委外处理要点第(5)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貳、金融機構債權催收委外作業流程
一、訂定委任契約
金融機構與受委託機構須簽訂委任契約,契約至少應明訂下列事項:
(一)委託事項、範圍及程序。
(二)金融機構與受委託機構間之責任歸屬、受委託機構應注意義務、受委託機構及其員工之保密義
務。
(三)金融機構對受委託機構進行檢查與稽核之執行標準。 (四)訂定受委託機構之工作準則:
1.受委託機構之催收人員進行外訪催收時,應對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表明係接受某特定金融機構之委託身分,並出示授權書。
2.受委託機構不得有暴力、恐嚇、脅迫、辱罵、騷擾、誤導、欺瞞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或造成債務人隱私受侵害之其他不當之收債行為。
3.受委託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過對第三人之干擾或催討進行催收。 4.受委託機構及員工不得向債務人或第三人收取債款或任何費用。 5.受委託機構應明定解聘或懲罰不適任員工之標準。
(五)受委託機構違反工作準則或其他規定之相關懲罰標準,內容至少包括金融機構應終止與受委託
機構契約之重大事由。
(六)禁止複委任他人代為處理債權催收。
(七)受委託機構應定期或隨時向金融機構回報債權催收處理情形。
(八)受委託機構於聘僱人員時,應取得該聘僱人員書面同意金融機構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受委託機構應將違反本要點而離職之人員資料提供金融機構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予以登錄,登錄資料應包括: 1.基本資料。 2.離職日期。 3.離職原因。
(九)受委託機構如有違反本要點而終止契約時,同意由金融機構報送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予以登錄,登錄資料應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