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教育学分标准和计算办法

时间:2025-07-09

关于继续教育学分标准和计算办法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为做好《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工作,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对继续教育学分标准和计算办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1、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考试者,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证明单等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者,以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成绩单为依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登记2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3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次性分别登记40学分和60学分。

2、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计30学分;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计25学分;获市科技进步奖计15学分;获县级科技进步奖计10学分。

3、发表学术、技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刊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在国外刊物上发表(具有刊号的刊物,下同),按作者数均分45学分;在国内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按作者数均分25学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按作者数均分10学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按作者数均分5学分。

4、出版著作、译著,以出版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20、17、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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