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

时间:2025-07-10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困难调沪服务指南

服务依据:

1、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

2、 《关于进一步做好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

服务条件:

一、申请主体

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作为申请人,由夫妻分居中在沪方的(在沪)所在单位作为申报单位,提出申请。

二、受理条件

本市户籍的人员因夫妻两地分居,其在外省市的配偶系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在职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挂靠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的,身体健康,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在沪有接收单位,并签订聘用期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报,办理其在外省市配偶的工作关系转移来沪,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进沪。

1、 夫妻双方中一方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是获得省(市)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或是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或是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须有任职资格),或是博士学位获得者,或是党政机关处级以上的人员;

2、 在外地的配偶系符合本市当年引进人才条件的人员;

3、 在沪方是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沪工作满3年的人员;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须有任职资格)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3年的人员;

4、 夫妻两地分居满5年的人员

5、 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申报材料:

材料由在沪方单位人事凭单位介绍信递交

1、 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函);

2、 申请人(在沪方)本人向所在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3、 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证磁卡(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 填写完整的《上海市照顾困难调沪人员情况登记表》(申报单位、调入单位、申请人分别填写签署意见并盖章);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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