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与旧民事诉讼法区别整理版(11)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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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改为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删去第一款第七项。
将第二款作为第十三项,修改为:“(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40、当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将原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改为第二百零四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41、细化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将原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改为第二百零二条,修改为: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42、缩短了申请再审的期间。
将原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四十七、将第一百八十四条改为第二百零五条,修改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第十二项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第十三项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43、规定了再审不中止执行的例外案件。
将原第一百八十五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改为第二百零六条,修改为: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44、增加了抗诉和检察建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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