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2014年版(8)

时间:2025-07-15

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建筑装饰设计收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凡在工程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可以在上浮3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费的币种、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设计人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建筑装饰设计工作量增加,发包人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设计费。由于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建筑装饰设计收费标准》,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设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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