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章程(2)
时间: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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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工作人员;
(七)_________。(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作为合伙负责人执行本单位事务,对外代表本单位。
合伙负责人违反章程规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本单位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九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合伙人会议;
(二)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开展本单位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单位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_________。
第十条 本单位事务由合伙负责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但有监督合伙负责人,检查其执行事务的情况。
第十一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本单位事务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解本单位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向合伙负责人要求查阅相关材料。全体合伙人就本单位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
第四章 入伙、退伙
第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五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末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全体合伙人约定的其他事由。
第十七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入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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