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干部离任退休及补贴报酬管理办法(4)

时间:2026-01-16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干部政策,妥善解决农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充分调动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规范村干部补贴报酬管理工作,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民代表会议通过,报经镇党委批准案并批复个人负责比例后方可处理。未经党委批准,私自购买养老保险的按贪污论处。

(8)办理退休手续后,对不维护大局,不履行村民义务,不支持村两委工作或组织集体越级上访,经支部提议,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党委批准,扣罚年度退休待遇或取消退休资格,收回养老保险。受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取消退休资格。

(9)补贴报酬可从村集体收入中解决,集体收入困难的村,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附则

1.本《规定》印发执行前卸任、离职、免职、辞职的农村干部不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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