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群众文化对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性(4)

时间:2026-01-16

四、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

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必要性主要有四点:第一,由于行政争议是在人民内部产生,所以,当纠纷通过法院进行调解,则会使双方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从而解决存在的问题,化解纠纷。第二,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能够满足我国的国情。第三,由于我国人民对民法和刑法区分不开,所以二者存在一定的联系[6]。第四,使得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的权利,这样在进行行政诉讼的时候。可以使其诉讼存在一定的调解基础。

五、我国现行立法明确禁止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制度的现状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适用调解",这句话一方面是人民法院担心损害原告的利益,另一方面是担心损害到国家法律的权威性。事实上,大量的行政案件都是进行"调解"的,所以,现在很多行政诉讼的撤诉率很高,一般情况下,都是原告在申诉的过程中,被告改变了一些行政行为,使得原告提出诉讼,当然也有是通过了解法律,原告自知理亏,所以主动提出撤诉,第一种撤诉方式实际上属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交易,也可以说成是调解。由此可见,大部分的撤诉原因都是通过调解进行的,所以,应该对《行政诉讼法》进行改革[7]。

六、在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建议

为解决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修改相应的法律,并在行政诉讼中建立相应的调解制度,同时,还要规定调解制度必须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其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为避免随意地改变行政行为,应当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不能改变的被诉行政行为,法院不能进行调解。而对于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法院则可以判断其具备调解的前提。在整个的诉讼过程中,要对诉讼阶段进行调整,不能将调解原则随意的应用到行政诉讼中,尤其是在交换证据的时候,如果双方达成一致,进行调解,那么行政诉讼的调解就可以在庭审后进行,或者是庭前证据交换后再进行,这样才可以保证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得以应用。

结束语:

综上所述,文章从以上几个方面做出探讨,不管是从理论基础还是从生活实践的角度看,都应该将调解制度应用在行政诉讼中,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但是不能在遇到行政诉讼的时候一味地调解,也不能将调解作为万能的良药,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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