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收费临时占道停车场的手续(5)

发布时间:2021-06-05

申报收费临时占道停车场的手续

二、临时占道停车场(包括立交桥下停车场)的手续

(一)审(核)批手续

交管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所有道路(含立交桥下道路)临时占道停车位

的设置审核。

城八区范围内所有市属道路及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区属道路设置占道

停车位,实行两级审(核)批制,由管界交通支队提出设置方案,征求区市

政管委停车管理部门意见,报交管局秩序处审批;

城八区不通行公共电汽车的区属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和远郊区

县道路设置占道停车位,实行一级审(核)批制,由管界支(大)队提出设

置意见,在征求区县市政管委停车管理部门意见后自行审批;

(二)办理程序

申报收费临时占道停车场的单位应向所属区县市政管委(建委)了解占道停车位设置情况,提出申请。由区(县)市政管委发放《北京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占道登记表》)并签署资质审查意见。

申报单位持市政管委签署意见的《占道登记表》和书面申请及停车场平面图,到管界交通支(大)队办理停车场交通维护措施审核手续。交通支(大)队应在5个工作日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报交管局秩序处核准(实行一级审批制的占道停车场不再报交管局核批);秩序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手续。

在审核期限内签署意见的《占道登记表》,除审核部门留存一份外,应及时退给申报单位。

(三)临时占道停车场交通组织和相关设施的规定

不得占用人行步道的盲道设置停车泊位。

机非混行的一幅路设置停车泊位,非机动车道宽度须在5米以上,泊位须平行于路侧;居住小区内的道路,道路在6米以上的,在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在道路一侧设置停车泊位。

有机非隔离的道路,在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车道宽度须在6米以上。 在有井盖、消防设施的路面上不得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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