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

时间:2025-05-25

第二十二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量好第二天如何带法院办案人员找严占成,然后才离开严家。次日,证人严占成向法院调查人员作证,以前向检察院作的证是为了推卸自己的责任,现在感到良心上过不去。此后,法院根据这一证言将汤春林受贿案退回给检察院。检察院组织办案人员再次对已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及汤春林的供述进行核实,发现严占成的证词有很多疑点,决定进一步找证人严占成调查核实。通过检察院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严占成如实交待了邱红雨前后两次找他要了作伪证的事实。问:邱红雨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还是包庇罪?理由是什么?邱红雨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理由是什么?严占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9.被告人张海,男,29岁,云南省凤庆县人,原系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预审科副科长。1998年8月30日,镇康县南伞边防派出所根据王某某举报,将走私毒品犯张洪抓获,查获海洛因155克。张洪始终供述毒品是一个女人交给他的,并描述了该女人的特征。该案移送到公安局预审科后由被告人张海承办。1999年2月29日,张海将该女人张字菊传到南伞派 出所讯问,张字菊承认了是她将毒品交给张洪的事实。张海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不但不将张字菊抓获归案,反而私下让该派出所的志愿兵蔡某某按其口授以该派出所的名义出具伪证,证明张字菊是本案的报案人。

同年4月4日,临沧检察分院承办张洪走私毒品案的人员向张海了解张字菊 是否确属报案人时,张海又当即以预审科的名义出具了“经与南伞派出所联系,张字菊属派出所使用的耳目,使用期已达三年”的情况说明。4月中旬,张海与张字菊在南伞车站旅社发生了两性关系。当张洪走私毒品案被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张海为庇护张字菊,向公安局局长尚国华提出撤销张洪走私毒品案。尚国华同意后,张海于5月22日制作了《撤销案件通知书》。检察人员当面向张海提出撤案的理由不充分,张海又于同月30日编造了“侦查人员在设计指挥方面考虑不周,工作中造成失误”,“认定张洪犯罪证据不足”等撤案理由送交检察机关。临沧检察分院不同意撤销案件,决定自行侦查。 经检察机关查明,张洪走私毒品案的报案人是王某某,张字菊既不是南伞边防派出所的耳目,也不是张洪走私毒品案的报案人,并要求镇康县公安局逮捕张字菊。

2000年3月6日,张字菊与其婆母、嫂子到镇康县看守所探望在押亲属时被张海遇见。张海不是立即对已被检察机关批 准逮捕的张字菊执行逮捕,而是怀着为庇护张字菊寻求希望的心理,先后打电话向公安局领导人和检察院负责人请示要不要抓张字菊。在检察院负责人答复“赶快抓起来”之后,张海才对张字菊宣布逮捕。张洪、张字菊已被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海犯徇私舞弊罪,向镇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镇康县人民法院因本案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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