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有关政策(8)

发布时间:2021-06-05

(二)海拔在2400米至3200米(含3200米)之间的山地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每亩2500元。

(三)海拔在3200米以上的亚高山草甸类、高山高寒草甸类、高寒沼泽化草甸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每亩2800元。

人工草地(场)及在具体执行中对以上草原类型界定有争议的,按其所处海拔高度对应的收费标准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征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执收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收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01〕172号)的规定,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向社会进行公示。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以上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届时由省农业厅根据试行情况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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