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有关政策(7)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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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草原植被恢复费的管理及使用
1、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在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2、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
3、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站(所)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多收、减收、缓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草原植被恢复费,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收费期限
草原植被恢复费自2012年 1月 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二年。期满后,按照有关程序重新申报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云价收费〔2011〕93号
省农业厅,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云南省农业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及收费标准(试行)的请批函》(云农牧〔2010〕97号)收悉。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对象及范围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财综〔2011〕5号)规定,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向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县级以上地方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管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是指生长以草本植物或饲用灌木植物为主,可用于畜牧业生产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但不包括林地、城市绿化草坪)。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一)海拔在2400米(含2400米)以下的河谷灌草丛类、山地灌草丛类、山地稀树灌草丛类、丘陵谷地草丛类、山丘草丛类等草原的收费标准为每亩2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