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07.01)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2)
时间:2026-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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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3.2.3 "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工业、商业、少量交通与居民混合区。
3.2.4 "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
3.2.5 "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
3.2.6 "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
3.2.7 "铁路干线两侧"是指距每日车流量不少于20列的铁道外轨30M外两侧的住宅区。
3.2.8 本标准适用的地带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3.3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4 监测方法
4.1 测量点在建筑物室外0.5M以内振动敏感处,必要时测量点置于建筑物室内地面中央,标准值均取表中的值。
4.2 铅垂向Z振级的测量及评价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GB10071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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