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卫生院管理制度

时间: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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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在发现法定传染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按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及时报告疫情,即甲类传染病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应2小时内先电话报告县疾控中心复核后进行网络直报;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 12小时内网络直报,不得漏报、瞒报、重报、错报。

2.一旦发现疑似或确诊甲类传染病人,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进行上报;发现暴发疫情应立即上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局。

3.各类医疗门诊、住院部均为疫情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法定报告人对发现的确诊或疑似病命名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

4.传染病报告登记表、报告卡及相关记录要准确完整,并按要求进行汇总、统计、上报、存档备查,注意保密。疫情管理员,应及时核对,检查漏报、迟报、错报情况,并进行校订。

5.应建立传染病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传染病管理工作。

6.列入被消灭、消除或重点控制的传染病(如脊髓灰质炎、新生生儿破伤风、麻疹等),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疫情报告外,还应按卫生部的特殊要求进行报告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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