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伦理制度建设研究(5)
发布时间:2021-06-11
发布时间:2021-06-11
行政伦理的制度建设
行政伦理制度化,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伦理建设的基本趋势,它既表现为行政伦理立法的制度化,也表现在行政伦理执法的制度化和行政伦理依法监督和纠错的制度化。这些国家把行政主体必须遵循的一些伦理道德纳人有关法律、法规。如印度在1964年就制定了关于中央政府公务员行政伦理准则的专门法律《中央文官行为准则》;美国鉴于“水门事件”暴露出政府道德方面的严重问题,国会于1978年通过了《政府道德法案》,1993年又颁布了《美国行政部门雇员道德行为准则》;法国、英国等许多发达国家都颁布了类似的道德法典。行政伦理制度化已经成为21世纪行政伦理管理的普遍趋势。行政伦理的提升和重建都必须通过制度化来实现。
三、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的构想。
(一) 行政伦理制度化的保障:行政伦理立法。
行政伦理立法是把伦理行为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我国在行政伦理法制化建设发面也做了不少工作,颁布了一系列公务员行为规范。例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但与国外相比,这也只是停留在伦理法规的层次,这些有关行政伦理规范的内容、条款和要求,还不够集中、系统、明确和具体。
我国加强行政伦理建设,必须实行行政立法,制定专门的行政道德法典和法律实施细则,行政伦理立法的内容应涵盖全面、应涉及公务活动的各个方面。主要应包括:(1)从事公务活动必须遵守的道德行为规范。其总体要求应有:公共利益至上,忠于国家和社会,忠于法律,公正地执行公务,洛尽职守,不谋私利。具体而言这些规定应包括一些详细的措施,以防止这些道德行为规范流于形式。如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