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部分1(5)
发布时间:202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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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演练】
2009-01-24.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答案:B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中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一)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就是通过种种仿冒手段造成购买者误认为该商品就是另一种商品。
1.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2.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与之类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在经营过程中,可以明折,不得暗扣
1.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2.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三)虚假宣传行为
1.对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2.对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进行设计、制作、发布的,承担连带责任。
(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
1.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经营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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