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农民工就业平等权的现状与思考(4)

发布时间:2021-06-11

农民工 就业 社会实践 论文 农村

文化壁垒全面拆除,社会公民劳动就业条件一律平等,没有城乡歧视,男女之别,《劳动法》逐步完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

五、现行《劳动法》关于劳动保障的条款急需修改

在对民工的劳动保障,现行《劳动法》更急修改,由于它把民工等类型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民工的劳动保障就不能适用《劳动法》。

由于民工所从事的工种不再是小农经济条件下的耕种土地,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业生产,相应把他们所面临的劳动风险,已经不再是小农经济的自然风险,而是一种与市场经济和工业化相适应的现代风险结构。传统的家庭体系和土地体系已经难认再为民工提供劳动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保障,必须将这些“农民工人(民工)”纳入“成市工人”相同的劳动保障体系之中。将来修改《劳动法》时应当对此做出规定。

思考与建议

曾有专家认为中国也有必要仿效美国设立一个独立性的保护公平就业机会的委员会,从而对就业歧视的认定或消除提出建议,对于求职者或受雇人提出的遭受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协商,调解,研究并对公平就业政策提出建议,协助各企事业单位或有法人资格之雇立或社会团体维护公平就业政策,提供各机关团体或民众认有关就业歧视资询服务和法律援助。令人值得欣慰的是辽宁将出台就业规定,招聘禁止有性别和年龄歧视。河南已经出台了“务工人员进城开通绿色通道”,户籍管理政策改革,实行城乡一体化,外来进城从业人员享有和城市其他社会成员同等的劳动就业和公共服务的权利,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不得进行户籍和地域限制,不得对外来人员从业设置,任何歧视性登记项目,取消对外来从业人员及其用工单位的不台限收费。将外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城镇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的外来人员开放,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积极开展,外来从业人员就业服务,进一步做好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工资指导价位和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对于加强城镇化建设,构筑和谐社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使劳动者的就业平等权得到保障,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应呼吁弱势群体(被歧视者)正确认识自身权利并积极主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保障就业平等,归根结底还是有赖于求职者,自身权利维护的意识。许多人在求职过程中,没有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默默接受了歧视性的用人标准,自动放弃了追求平等的机会。

二、应建立健全法律和制度体系,约束歧视者行为,确保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目前,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人们对于消灭歧视行为不知所措,就连国家招考公务员,以地域限制,年龄限制,性别限制等等,公民依法与国务事务管理是宪法保障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规定了就业平等,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认支配,对侵犯就业平等的情况也未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因而目前关于就业平等权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一些地方虽然出台过相关政策法规,操作性也不够强,而且司法机关缺乏认识。劳动者(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地位低,在社会上缺少法律援助,中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处于“卖方市场”企业可以随意挑选动力,劳方处于弱势,因此应尽快建立积极主动的制度和法律,同时,司法机关也负起应有的责任。

三、明确政府责任。政府在立法的同时,可以通过行政手段来保障平等就业,设立专门政府机构来负责相关事务。

四、企事业单位应尽可能的建立一套适合本单位的合理有效的能力测试系统,避免由于信息的不完备所带来的对劳动者的歧视。

注释:①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经济学家刘易斯提出的“无限供给”经济理论。

参考文献:贾俊玲《劳动法学》中央电大出版,2003年1月。

张兴华,“对外来工的政策歧视,效果评价与根源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0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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