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3)

时间:2026-01-17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整改报告,承诺不再违规宣传产品。重新设计制作的标签、说明书和宣传资料符合有关规定,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后,可以重新上架销售。

生产经营企业在相同媒介、相同版面(或者时间段)、相同发布次数针对违法广告刊登更正启事,消除违规宣传不良影响,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可恢复在全省范围内销售。

第十四条 对停止全省销售的产品仍进行违规宣传或未经批准私自进行生产销售的企业,按《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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