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6-01-17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食药监保化〔2011〕383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遏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违规宣传行为,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省局制定了《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强保健食品宣传管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遏制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产品的违规宣传行为,促进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及《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的应按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违规宣传,是指经过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未按规定对产品进行宣传;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销售宣传(广告)中采取虚假、夸大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宣传。

第四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标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规宣传:

(一)保健食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功能、功效成分、适宜人群、食用量与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不一致。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三)以虚假、夸大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符号描述或暗示产品功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四)无法提供证明的“XX监制”、 “XX合作”、“XX委托”、“XX推荐”、“XX授权”等非生产经营企业信息的内容;

(五)未经注册的商标和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名称;

(六)封建迷信、色情、违背科学常识的内容;

(七)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五条 在经营企业发现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存在违规宣传,责令相关产品下架、退返生产企业(包括委托生产企业),要求企业负责人加强管理,严把进货关。经生产企业(包括委托生产企业)重新设计制作,标签、说明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方可重新上架销售。同时通报持有者和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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