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2)
时间:2026-01-17
时间:2026-01-17
山西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行为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在生产企业(包括委托生产企业)发现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存在违规宣传,责令企业自行销毁违规标签、说明书,按有关规定召回相关产品,并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保健食品在销售宣传(广告)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规宣传:
(一)保健食品有关宣传资料(包括宣传单(册)、宣传海报、户外广告、文字、图像、声音、视频等)未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二)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
(三)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四)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在推销产品的过程中虚假、夸大产品功效或向消费者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预防或治疗疾病的作用;
(五)法律法规等禁止宣传的形式和内容。
第八条 发现产品宣传资料未经审批,没收所有违规宣传材料。对生产、经营企业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违规宣传的,没收所有违规宣传材料。
对经营企业无法提供证明表明有关资料由生产企业设计制作,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通报持有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议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对生产企业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并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发现保健食品从业人员在推销产品过程中,有虚假、夸大产品功效、向消费者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行为的,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和宣传教育;有关人员两年内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对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到的、投诉举报(证据确凿)或外地移交的严重违规保健食品广告,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本省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有关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批准文号、违规宣传内容等。
(四)对违法广告涉及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品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进行重点检查;
(五)对违法广告发布者进行约见谈话、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停止该保健食品在全省范围内销售:
(一)发布严重违法广告且产品抽验不合格的产品;
(二)多次因发布严重违法广告被公告的产品;
(三)拒不接受约谈告诫;
(四)经约谈告诫拒不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产品;
(五)多次因违规宣传误导消费者被投诉举报的产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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