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讲稿(2)

发布时间:2021-06-11

民间借贷的重点问题简析

(一)、何谓“复利”

复利是一种计算利息的方法。按照这种方法,利息除了会根据本金计算外,新得到的利息同样可以生息,因此俗称“利滚利”或“利叠利”。

(二)、有关复利问题的立法现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没有关于复利的规定,有关复利的规定只是见诸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章上。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规章,在适用范围上适用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并不直接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那么在处理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只有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

然而这两个司法解释在表述的文本上是不统一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中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法律适用原则中关于同一制定机关制定的司法解释,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比较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出台时间,则在处理民间借贷中的复利问题上应适用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

(三)、民间借贷中复利应予适当保护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就复利问题作出约定的,至债权人起诉时产生的利息总金额不超出法定利息的四倍时,可以予以保护;超出法定利息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护的其实并非复利,而是法律允许民间接待可以约定的适当高于银行利息的部分。换而言之,复利仅是一种利息计算方法,只要按照该方法计算出来的利息总额不超过法定利息的四倍,即受法律保护。

四、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

案例:习某所在的公司是搞建筑工程的,因资金紧张,公司以内部借款形式向一些职工筹资金,公司一方向习某借了十几万,开具了借款收据,并口头承诺两个月内还本付息。 两个月过去了,习某向公司催款数次未果,后向法院起诉,公司一方却辩称是向不特定职工集资,而不属于借贷。习某这样的情况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属于非法集资?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等。

针对案例中的情况,公司以内部借款形式向不特定职工筹钱不属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也不是非法向非特定对象的社会公众集资,是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

精彩图片

热门精选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