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湿地立法对《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完善的启示
时间: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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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湿地立法对《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完善的启示
作者:马一飞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期
【摘要】湿地保护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将其从整体上保护,从而结束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湿地进行保护时可能出现的多法竞合以及要素式保护不足的尴尬局面。在全国性立法出台困难重重的情形下,地方性湿地立法工作的开展与推进,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矛盾。借鉴其他省市的湿地保护立法,完善陕西湿地保护条例,进而强化我省湿地保护。
【关键词】陕西湿地保护条例;管理体制;公众参与
尽管上世纪80年代联合国《世界自然保护大纲》已将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并列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予以保护,但至今为止,中国的湿地保护仍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过度的开发利用造成水体污染、湿地生态系统破坏严重,用法律的途径来保护湿地资源已迫在眉睫。
一、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及地方立法的必要性
(一)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1992年我国加入《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以下简称《湿地
公约》),但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明确出现“湿地”概念并将其作为整体保护的全国性立法仅有林业局颁布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其他则散见于一些环境立法中:如《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水法》、《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仅提及湿地这一概念并未有针对性地提出保护要求和方法。湿地保护还见诸于各部委的行动计划、通知等。如:2000年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等多个国家部门编
制的《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成为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利用的行动指南。之后国家林业局又分别于2002年、2005年相继编制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2005-2010)》等湿地保护规划,指导全国湿地保护工作。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省市抓紧编制本地
区的湿地保护规划。
响应国务院的号召,黑龙江省于2003年率先制定颁布了国内第一部地方湿地保护立法——《黑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随即各省市纷纷出台了湿地保护规划、条例或办法。目前全国共有十六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完成了湿地立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地方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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