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时间:2025-04-20
时间:2025-04-20
镇村换届面对的问题与思考
一、村“两委”换届存在的问题
(一)外出人口数量大,选民难集中。就程河而言,年报上显示农业人口有近5.5万人,18岁以上的有近3万多人,而长年外出的就有近2万人,这部分人在换届时大都不会回来,回来的人要么是帮亲属拉票,要么就是投机闹事。
(二)竟选目的日益多元不好调控。以往换届选举中,大多数参选者是为了为村民、百姓干点实事,但也有少数人出于“私利”而参与竟选。有的出于“私利”参与竟选;有的是为了“名”,光宗耀祖;有的为了“利”,认为村干部可支配的资金增多,当上村干部有利可图;有的认为可以利用当上村干部的便利,在本村土地审批、村内建设等项目上求“近水楼台”,牟取私利;有的是为“保护既得利益”;有的是为混熟人,找上级好办事;有的是为了“气”,与其他村干部争高低,树己威,求认同。竟选目的不同,使一些村干部当选后,方法简单,纪律松驰,作风飘浮,脱离群众,损害党群干群关系。
(三)好的村级领导班子不易选出。一是青壮年外出者多,选择余地不大;二是村干部待遇低,对真正的富人、能人没有吸引力。
(四)政策法规不明确贿选现象不好处理。贿选现象由于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呈现出愈演愈烈趋势,严重影响着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的公正性。出现一些不正常现象不好查处,如送一包烟、请一顿饭,甚至送少量现金等不正常现象,算不算贿选,既无法规条文也无文件规定,导致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中送钱送物现象难以得到真正追查处置,进而纵容了拉票行为,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对“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未经村民会议依法选举成为村委会成员的”,虽然有“视情节,由有关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处理”的规定,但对“有关机关”没有作进一步的界定,责任不清,致使“有关机关”推诿,一些违法行为无法得不到及时处理。
(五)村民选举资格不好确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选民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年龄条件,即必须年满18周岁;二是村民资格,即必须是本村村民;三是政治权利,即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年龄条件和政治权利的条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比较明确,执行起来不困难。但对村民资格这一条件的确定,由于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解释,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过程中不好处理。如户口是否为界定选民的唯一条件,农村拆迁安置中的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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