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企业突发环境事件(4)
时间:2025-07-09
时间:2025-07-09
1总则
1.1评估目的
通过风险评估,发现生产经营期间潜在环境风险隐患,评估可能引发的一般、较大、重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大气、水、土壤)损害、财产损害、人员伤亡等损害程度,并完善事前合理可行的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措施与管理措施、事发防止事态扩大的应对措施,使企业提前将环境风险防控在萌芽状态,防止环境风险事件的发生,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和对环境损害,实现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安全健康发展。
企业通过风险评估,完善防止环境风险发生的防控措施,一方面用事前投入最小的成本去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防止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发生后防止事态的扩大,从而有效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与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同时也防止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等环境损害的发生与扩大;第三方面也促进了一方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健康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实现生态文明。
1.2适用范围
1.2.1本技术指南适用于对贵州省范围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已建成投产或处于试生产阶段的)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评估对象包括生产、使用、存储或释放涉及(包括生产原料、燃料、产品、中间产品、副产品、催化剂、辅助生产物料、“三废”污染物等)附表1企业环境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中的化学物质(以下简称环境风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固定污染源与危险源企业。
1.2.2本技术指南不适用于下列单位和设施的风险评估:1)涉及核设施与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单位;2)军事设施;3)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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