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企业突发环境事件(11)

时间:2025-07-09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体环境风险防控要点(试行)》(中国石化安环〔2006〕10号)。

1.5.2事实依据

(1)企业内部存在潜在环境风险隐患的污染源与危险源情况。

(2)企业周边环境受体(地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与敏感风险受体情况。

1.6评估要求

1.6.1评估时限

一般为三年评估一次。特殊情况:一是危险源物质种类、数量、工艺、防控措施、环境受体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二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及时进行环境风险评估;三是评估的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评估。

1.6.2评估方式

企业可以自行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

1.6.3评估责任

(1)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承担环境风险评估、完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环境风险发生和防止事态扩大的主体责任。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监管责任

环保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引导企业做好事前环境风险防范与事发防止事态扩大的监督管理,对未开展环境风险事前防范与事发防止事态扩大主体责任的企业,应依法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3)第三方合同约束责任

第三方环境风险评估专业单位依据环境风险源企业委托合同约定要求,出具的环境风险排查评估文件存在重大失实(漏掉风险或对风险判断失误),造成环境风险发生严重后果的,承担评估合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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