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8)

时间:2025-07-07

DB13/ 2169—2015

表5(续) 单位:mg/m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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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生产工艺或设施 涂层机组 污染物项目 二甲苯 非甲烷总烃 限值 1.2 4.0

原料场建设防风抑尘网或(半)密闭料仓,釆用大型筒仓贮煤,城市钢厂及位于沿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企业应采用密闭料场或筒仓。各生产单元在装卸、加工、贮存、输送物料时的扬尘点,烧结(球团)设备,炼铁出铁场的出铁口、主沟、铁沟、渣沟等,以及炼钢铁水预处理、转炉兑铁、电炉加料、出渣、出钢等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气体由排气筒排放。

4.3 钢铁企业生产尾气确需要燃烧排放的,其烟气林格曼黑度不得超过1

级。

4.4 排气筒(烟囱)高度要求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5 炼钢石灰窑、白云石窑以及轧钢热处理炉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含氧量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在国家、省未规定其他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暂以实测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C基

式中: 21 8C实21 O实C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C实——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实——实测的排气筒干烟气中含氧量,%。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识。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烧结二噁英类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 16157、HJ/T 397规定执行。

5.5 厂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采样点设在生产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无组织排放源露天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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