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13 216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5)

时间:2025-07-07

DB13/ 2169—2015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钢铁工业

本标准所指钢铁工业包括烧结(球团)、高炉炼铁、炼钢、热轧和冷轧生产工序,不包括耐火材料、炭素制品、焦化及铁合金生产。

3.2

现有企业

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生产企业或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生产企业或设施。

3.4

标准状态

指温度273.15K、压力101325 Pa 时的状态。

3.5

排气筒高度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6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指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表4规定的“现有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表4规定的“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表1~表4中的“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和时间,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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