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
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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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
有关事项
【法规类别】妇幼卫生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5.09.20
【实施日期】2005.09.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
(2005年9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上海市孕产期系统保健工作规范》和《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为孕产妇提供必要和系统的保健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一、早孕建册(孕12周内):
妇女怀孕后,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外来孕产妇到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
项目:妇科检查、孕期保健与遗传咨询。
化验:血常规、尿常规、白带常规、梅毒筛查(当天出具报告)
二、产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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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孕产妇早孕建册、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的有关事项
孕妇建立《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后,从孕16周开始,自行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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