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1)
时间: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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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
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
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2. 对附属物、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
2.1 附属物、附着物等评估:按照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2 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2.3 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3. 协助评估
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第七章 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律师实务
第一节 拆迁行政复议
1. 一般规定
拆迁行政复议并不是每个拆迁项目的必经阶段,但拆迁行政复议与拆迁各阶段交织在一起,律师可以对此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在拆迁人申请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等文件,拆迁管理部门作出与拆迁相关的行政决定等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除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已有规定外,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对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不服的,拆迁人依法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2. 律师在行政复议阶段的法律业务:
2.1 审查拆迁许可以及前置程序的合法性,律师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2.1.1审查立项文件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2 审查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3 审查用地许可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4 审查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合法性,对所列文件进行实体和程序审查;
2.1.5 审查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是否合法,有无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2.1.6 审查拆迁补偿资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被挪用等情形。
2.2 审查相关拆迁实施行为,律师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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