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时间:2025-07-08

1.1.4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1.1.5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1.1.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1.1.7 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1.1.8 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1.2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应提交的资料:

1.2.1 裁决申请书;

1.2.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2.3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1.2.4 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1.2.5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1.3 裁决申请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3.1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所;

1.3.2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1.3.3 申请裁决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1.3.4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

2. 审查受理阶段

律师在拆迁行政裁决阶段,应注意的重点是听证和可能不被受理的情形。

2.1 裁决听证

裁决机关收到拆迁人的裁决申请后,应当对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占拆迁范围总户数的比例进行审核,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执行。 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参与裁决受理前的听证,并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表律师意见。

2.2 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2.2.1 已超过房屋拆迁期限的;

2.2.2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日期内补齐资料的;

2.2.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的;

2.2.4房屋已经灭失的;

2.2.5 申请人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2.2.6 申请人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申请裁决的;

2.2.7 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理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律师对行政机关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均可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确认行政机关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确认不符合法律规定,可接受委托代书复议申请书、诉状或代理复议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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