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3)

时间:2026-01-15

证监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及时函告协会:

(一)变更章程;

(二)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三)变更业务范围或注册资本;

(四)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解散;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六)变更法定住所;

(七)个人会员的工作岗位变动情况;

(八)会员和本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可向协会申请调解。

第四章 处 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会员,经告诫仍不改正,协会可依授权及章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分:

(一)批评;

(二)协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协会应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时,协会予以备案。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数据库,将受协会处分的会员名单集中存档,并提供社会公开查询。

第二十条 会员对处分不服,可向协会申请要求复议,也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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