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3)
时间:202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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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遇下列情况,须及时函告协会:
(一)变更章程;
(二)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
(三)变更业务范围或注册资本;
(四)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解散;
(五)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六)变更法定住所;
(七)个人会员的工作岗位变动情况;
(八)会员和本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纠纷可向协会申请调解。
第四章 处 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会员,经告诫仍不改正,协会可依授权及章程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分:
(一)批评;
(二)协会内通报批评;
(三)通过媒体公开谴责;
(四)取消会员资格并公告。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会员,协会应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时,协会予以备案。
第十九条 协会建立数据库,将受协会处分的会员名单集中存档,并提供社会公开查询。
第二十条 会员对处分不服,可向协会申请要求复议,也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