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一).
时间:202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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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厦门市规划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一)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许可(A01)
二、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含临时建筑)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三、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第30、31条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36、37条
3、《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2003年5月29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34、35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符合城市产业布局;
3、满足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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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满足环保、通信、能源、安全和防灾等要求;
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6、符合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年8月23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规[1991]583号第6条)
六、申请材料(如未特殊标注,均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1、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选址申请表(《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37条);
3、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须提供发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开发园区内的工业、物流、仓储项目,需提供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4、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提供与建设单位名称相符的建设基地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
5、改、扩建项目应附送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改、扩建方案设计总平面图;
6、控制性规划未确定区域范围内的项目和须改变用地使用性质的项目,应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规划咨询报告;
7、建设基地最新实测地形图(比例1:1000或1:2000、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并标示用地边界及坐标;
8、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三类工业(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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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建设项目须提供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环评审查意见,如涉及填海造地的还须提供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9、曾被退件的项目,应提供补正材料通知书;
10、项目如果涉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调整,申请材料按新规定要求提供。
七、申请表格(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厦门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
格式文件可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分局规划服务窗口领取或厦门规划网站(http://www.77cn.com.cn)中《申办材料下载》栏目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思明区、湖里区范围内的受理机关为市规划局;
海沧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范围内的受理机关为所在区的市规划局规划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规划局
其中须由省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提交完整及符合要求的文件,规划部门受理、审批。同意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作出书面答复。
需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三类工业(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工业、冶金工业、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化学工业、造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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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先提出初步选址意见函,建设项目经环评基本同意后,方可进行选址许可程序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12个工作日(分局受理,须报市局审批的项目,增加5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有效期:一年,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原核发机关予以注销。
十三、行政许可法律效力
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满足相关要求后,方可申办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许可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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