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时间: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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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规字〔2014〕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
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及授权组织所拥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主要包括:
,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运用政府信誉借贷的资金和以其他国有资金为主导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二,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依法需要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三,作为经营性单位生产要素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的产权、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等经济资源,
,四,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拍卖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五,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资源的建设工程、政府采
购、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产权、特许经营权出让等交易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
原则~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
察”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实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机制。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制定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
作的政策规定~组织、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承担市公管委的日常管理、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
务平台。
第七条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交易主体按照以下
规定实施进场交易活动:
,一,市本级投资立项或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进行。
,二,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栖霞等江南六城区的区级投资立项或
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三,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等五区的区级投资立项或管辖范围内的招
标投标、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应在所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由公管办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
第九条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采用招标、挂牌、拍卖、网上竞价、协议转让、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建立覆盖市区两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承接交易活动~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监管平台~推进交易活动规范化、专业化、集约化。
第十一条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引入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报告和信用评审机制。
第十二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交易中心设立窗口或者提供网上远程申报途径~依法受理、办理项目交易的许可、审批、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的~应当遵守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库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应对交易活动进行科学分类、归口管理~实行集中式受理、专业化服务。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需按照交易目录和各行政监督部门确定的申报资料的要求~在交易中心窗口现场提交或者网上提交交易申请。
第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信息除在国家、省、市指定媒介上发布外~应同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络平台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集团,及授权组织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由交易中心代为保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其他单位或组织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可委托交易中心代为保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保证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八条归集各行业评标专家信息~整合优化评标专家资源~为评标专家库使用提供规范、安全、便捷的使用方式。
第十九条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拍卖等交易活动应当在中心指定区域内进行~现场交易活动全过程录音录像。
评标区,包括隔夜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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