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按摩店老板被控组织卖淫罪,经刘洋律师辩护改判为容留卖淫罪获轻判

时间:2025-04-20

基本案情: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xx号指控雷某犯组织卖淫罪:2015年12月,雷某租赁西湖区某店面开设了一家无名按摩店,并先后招聘小徐(姓名不详)、小红(姓名不详)、李某、柴某等四人为该店按摩小姐,从事卖淫活动。雷某规定按摩小姐每晚6-7点上班,第二天凌晨1-2点下班,与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收费150元,按摩小姐得100元,雷某得50元。雷某为按摩小姐提供伙食。2016年5月5日,嫖客陈某、章某来到该按摩店,雷某为陈、章某二人介绍小姐服务项目及价格。之后陈某、章某分别点柴某、李某为其二人提供性服务。陈某与柴某、章某与李某分别在店内的包间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民警将雷某、陈某、李某、章某、柴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从柴某处缴获避孕套15个。另外,2009年12月雷某曾犯介绍卖淫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

律师辩护:

刘洋律师依法接受雷某亲属委托之后,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了卷宗等,认为从容留卖淫罪方面辩护最有利于当事人。但最大障碍是卷宗中存在对被告人不利的讯问笔录。如能够排除对被告人不利的讯问笔录,则剩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以支撑公诉方的指控。故,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部分讯问笔录程序违法,若无合理解释,则应当依法排除。

结合本案,公安机关对雷某所作的第二及第五次笔录及检察院对雷某所作笔录,未得到雷某本人确认。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雷某所作的两次笔录和检察院对雷某所作的笔录程序违法。故,该两份笔录不能证明案件真是情况,若以该三份笔录认定案件事实将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若控方不能对该三份笔录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合理解释,则应当予以排除。

二、本案雷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理由如下:

1、本案雷某对卖淫人员并无组织、控制、管理的行为

2、组织卖淫罪是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本案只有两个卖淫人员,不存在多人,故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刘洋律师及其团队主要办理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涉黑、涉恶案件、毒品犯罪、伪造印章犯罪、非法集资犯罪等,在刘洋律师的带领下,刘洋律师团队承办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如:“气功大师”王林关联案件、原中国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关联案件、南昌市樟树林酒吧“毛栗子”被枪杀案、进贤县南台乡党委书记徐强被杀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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