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时间:2025-05-12

二、记账凭证的填制要求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该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有: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填列完整。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采用通用记账凭证的,可按顺序编号法编号。采用专用记账凭证的,应用字号编号法分别连续编号,把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分别简写为“收字××号”、“付字××号”、“转字××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记账凭证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必须注明。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6)凡涉及到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业务,称为货币资金相互转化的经济业务,如从银行提取现金,将现金存入银行以及从一个银行转入另一个银行等,即涉及收款也涉及付款,为避免重复记账,习惯做法是一律根据贷方科目,只填制付款凭证,不编收款凭证。如从银行提取现金业务,编制银行付款凭证。
(7)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冲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具体内容见本书第七章更正
错账方法的介绍。
(8)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9)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账人员及会

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10)各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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