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S D 3504-2011韩标钢筋混凝土用钢筋(5)
时间:202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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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标
b) 钢筋的节应该以固定间隔均匀的分布于整个产品表面并且应具有相同的形状和尺寸。但是,印有文字标志的节可以不参照此规定。
c) D16或者超过该尺寸的钢筋,其节的根部应设计成可最大程度减少应力集中的形状。 6.1.2 形状,尺寸,米重及公差 形状,尺寸,米重及公差如下
a) 钢筋的尺寸、米重及节的最大公差应执行表4的规定 b) 钢筋的标准长度应执行表5的规定 c) 钢筋的长度公差应执行表6的规定 d) 钢筋的单位米重公差应执行表7的规定 e) 每批钢筋的米重公差应执行表8的规定。 7. 外观
a)不应有影响使用的有害缺陷。
b) 只要钢材的米重、截面积以及用钢丝刷清理过的检验样品的力学特性符合此标准要求,钢筋表面的铁锈,重叠,表面不平或者表面的硬壳都不能作为拒收的理由。
c) 如果钢材含有条款b)中未提及的表面缺陷,且该缺陷无法满足弯曲或拉伸要求时,那么该缺陷视为对钢材有害。 8. 生产方法
应由热轧生产而成。 9. 试验 9.1 分析试验
a) 分析试验的一般事项及取样方法应参照KS D 0001中的4条款 9.1.1 分析方法见下面标准。
KS D 1652, KS D 1655, KS D 1658, KS D 1802, KS D 1803, KS D 1804, KS D 1805, KS D 1806 9.2 机械性能
有关机械性能的一般问题应参照KS D 0001中的5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取样方法应参照A类,取样数量如下:
a) 拉伸试验及弯曲试验同一炉中,不同公称直径的样品每炉一个,但是每炉超过50吨的应取两个试样。
9.2.2 拉伸试验及弯曲试验试样
拉伸试验及弯曲试验试样按如下规定。但所有试样都直接采用产品原型,不得进行机械加工。
a) 采用KS B 0801中的2号(公称直径小于25)或者3号(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钢筋的标距及平行部分长度应根据公称直径来决定。
b) 弯曲试样应从未进行机械加工的产品上截取,截取长度应适合表3中规定的弯曲特性检验。
9.2.3 拉伸试验及弯曲试验方法
拉伸试验及弯曲试验方法应遵守以下标准。但是,计算钢筋的屈服点或0.2%弹性极限应力及抗拉强度,应采用表4规定的公称截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