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评价通则(4)

时间:2025-06-30

安全生产管理

4.1.3评价对象应为安全评价机构创造必备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所需的资料。 4.1.4评价对象应根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4.1.5同一对象的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宜由不同的安全评价机构分别承担。

4.1.6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指定评价对象接受特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正常业务活动。 4.2 工作规则

4.2.1资质和资格管理

4.2.1.1 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

安全评价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许可,并按照取得的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开展安全评价。

4.2.1.2 安全评价机构需通过安全评价机构年度考核保持资质。

4.2.1.3 取得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经过初审、条件核查、许可审查、公示、许可决定等程序。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报、审查程序详见附录A。

a) 条件核查包括:材料核查、现场核查、会审等三个阶段。

b) 条件核查实行专家组核查制度。材料核查2人为1组;现场核查3至5 人为1组,并设组长1人。 c) 条件核查应使用规定格式的核查记录文件。核查组独立完成核查、如实记录并做出评判。 d) 条件核查的结论由专家组通过会审的方式确定。

e) 政府主管部门依据条件核查的结论,经许可审查合格,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做出资质许可决定;对公示期间存在异议或受到举报的申报机构,应在进行调查核实后再做出决定。

f) 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社会区域经济结构、发展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制订安全评价机构发展规划,对总体规模进行科学、合理控制,以利于安全评价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 4.2.1.4 业务范围

a)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类别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现状,安全评价的业务范围划分为两大类,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安全评价业务分类详见附录B。 b) 工业园区的各类安全评价按本标准规定的原则实施。 c) 安全评价机构的业务范围由政府主管部门

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的人数、基础专业条件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等条件确定。 4.2.1.5 安全评价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保持资格。

4.2.1.6 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履行从业登记,取得从业登记编号后,方可从事安全评价工作。安全评价人员应在所登记的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4.2.1.7 安全评价人员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4.2.1.8 从业的安全评价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评价人员的业绩考核。 4.2.2运行规则

4.2.2.1 安全评价机构与被评价对象存在投资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咨询、物资供应等各种利益关系的,不得参与其关联项目的安全评价活动。

4.2.2.2 安全评价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安全评价业务。

4.2.2.3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并自觉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秩序,公平竞争。

4.2.2.4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保守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4.2.2.5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安全评价。

4.2.2.6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真实、准确地做出评价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4.2.2.7 安全评价机构应自觉按要求上报工作业绩并接受考核。

4.2.2.8 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4.2.2.9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应对在当时条件下做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4.3 过程控制

4.3.1安全评价机构应编制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规范安全评价过程和行为、保证安全评价质量。 4.3.2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主要包括机构管理、项目管理、人员管理、内部资源管理和公共资源管理等内容。

4.3.3安全评价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循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的规定,并依据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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