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延误工期赔偿条款也没有约
时间:2025-06-24
时间:2025-06-24
本文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延误工期赔偿条款也没有约束力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为读者提供借鉴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延误工期赔偿条款也没有约束力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经法院确认为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中的条款也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本案争议焦点:王善林应否赔偿疾控中心延误工期违约金256464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被认定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合同无效,合同条款中的关于滞纳金的条款亦无效,疾控中心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被认定无效,而工程进度协议书中的关于延误工期应予赔偿的条款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故关于延误工期应予赔偿的条款自始没有约束力。疾控中心主张进度协议书是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工程进度的协议书,王善林应承担延误工期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疾控中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