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毕业论文-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0)

时间:2025-06-29

不能得到及时实现。但是却达到了法律所追求的特定价值的目标。且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而得到救济。这是法律为追求特定的价值而付出的制度代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这又可以看出、这类第三人与前面所说的第三人在诉讼地位上又有所区别,这类第三人是应该起诉而没有起诉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该类第三人是依附于原告而在诉讼中对抗被告的,他是站在原告一边,其所提供的证据是为了推翻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要求其履行行政职责。这时第三人所举证据与原告举证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第三人举证的效力法院应当将其等同于原告的举证效力看待。

对于现有法律在第三人举证这方面所显漏出来的空档,建议立法者在权衡行政法治精神和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上作出更加合理的价值追定位。

四、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时限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时限,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举证的期限。设定举证时限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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