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及立法应
时间:202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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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当前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并从立法层面浅谈建议,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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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及立法应对高晓燕
(山东通世律师事务所山东省烟台市 24 0 ) 600I摘要l:文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当前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并从立法层面浅谈建议,大家参考。供
【关键词】:取保候审司法实践立法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人
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的犯罪嫌疑人、告人不得取保死被候审 (参照《法》中不得假释的规定 ),取保候审适用范围不致过于刑使宽泛。同时,当建立完善取保候审监督制约机制,予被害人在取保候应赋
被告人交纳保汪金或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起取保候审法律制度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对其本人所形成的约束,证人的保人格信誉,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保被告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的基础之上,在
审决定作出后的救济权,为取保候审不符合条件的,认有权向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不服的,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请求复核。核对可复决定为终局决定。( )二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次数及适用期限。增加公安机关侦结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证关系”法律责任保的体系。本文论述了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借鉴西方保释制度的争论以及取保候审法律制度的完善。保候审制度的适用,免了一些轻罪出现取避
后移送起诉的,察机关不再办理取保手续的规定;检同理,民法院也不人应再办理取保候审对于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及重报、回起诉及重新起撤
审前羁押时间超出最终审判确定刑期现象的发生;免了因共同羁押发避生思想恶性转变从而滑向更深的犯罪深渊。在认同取保候审制度优越性的同时,们也必须辩证的认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我一
诉的,均不再重新办理取保候审,避免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重复以取保。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取不论案件是否作出实体的处理决定,都应宣布解除取保候审,维护犯罪嫌疑
人、告人的合法权益。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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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
(适用标准缺乏客观依据规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一)对
( )确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建议立法中规定:三明对于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保证人可以由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决定予以罚款或者十五 1以下司法拘留 (照《诉法对于违 3参刑反法庭秩序行为的处罚)并在刑法中规定,于取保候审期间脱逃的犯。对罪嫌疑人、告人,被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同时在有关自首的法律规定中明确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相关强制措施的规定逃脱后又投案的不属于自首▲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范围过于广泛,个月有期徒刑直至死从6刑,也就是说,死罪、对重罪犯罪嫌疑人、告人也可适用取保候审;被而“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标准又不明确,全由司法人采的完员依据主观判断自行决定,这就给一些职业道德不过硬的司法人员提供
了徇私舞弊的机会,也给行政机关及某些个人干涉司法提供了条件,致使重罪取保轻罪批捕,造成取保候审适用对象的不均衡。
(适用程序缺乏具体标准明确。二)最高法、最高检、安部、公国家安全部发布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
【参考文献l【陈卫东主编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 1】中国检察出版社,2 0年 8版 03月
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案机关或受应当在七 1内作出决定, 3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案机关决受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应”按上述规定,律规法
【盛俊杰、 2】曾国栋:《取保候审制度中的法律问题与对策》《法治论丛》19年第3。 98期
定取保候审的 1个月期限究竟是三机关的“用期限”,是三机关的独 2共还立适用期限,实践中认识不一、做法各异。上
述的规定还没有考虑到实而
【蒋仕梅,军, 3】杨洪星,韩轶浅谈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完善《团结一0 8 4 2 0年期一
践中可能出现的其他复杂情况,: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退回补充侦查如案及补充侦查以后又重报检察机关、件提起公诉后出现撤回起诉以及撤案回起诉后补充了新的证据后又重新提起公诉。如果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后, 取保候审期限要重新计算,么犯罪嫌疑人、那被告人彼限制部分人身自由 的境况将在数次取保候审期限内一直延续,显然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f张姗姗, 4]李书红,陈梅娟度科 44新导报》 2 0年1 J, ̄1一0 8期一
浅谈我国现行取保候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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