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2005年初中实验操作考查考点设置学校(5)

时间:2025-01-22

东阳市2005年初中实验操作考查考点设置学校

附件5:

考生违反考查纪律的行为和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初中实验操作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初中实验操作考查。

第三条 参加全市初中实验操作考查的考生(以下简称考生),遵守省教育厅颁发的《浙江省初中实验操作考查规程》和《金华市实验操作考查细则》及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一切违反考查有关规定的言行。

第四条 考生如有违反《浙江省初中实验操作考查规程》和《金华市实验操作考查细则》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对考生在考查中有以下犯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制止,经监考人员提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扣除该生考查成绩的20%。 1、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进入考场的;

2、不听监考人员的指挥,擅自先行动手操作实验器材的; 3、考查时间结束后,继续进行未完成的实验操作的; 4、在考场内随意讲话,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第六条 对考生在考查中有以下舞弊行为,考查成绩为零: 1、夹带并偷看书本、实验手册,其他资料等行为;

2、有意提示其他考生或有意接受其他考生提示的; 3、考查中有意撕毁试卷或故意损坏实验器材。

第七条 对考生在考查中有以下行为,取消其考查成绩,并建议给予记过处分: 1、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查;

2、请他人代考;

3、有舞弊行为而不服从监考人员处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纪律的。 4、策划共同舞弊的。

第八条 考生违纪情况处理权限与手续:

1、凡属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监考人员应掌握其违纪证据,视情节轻重,提出初步意见,记入《异常情况处理意见表》。

2、考点主考依据监考人员报告的违纪者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记入《异常情况处理意见表》,并及时报县(市、区)考查办公室确认,由市考查办公室核批后,报省考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省教育厅作出处罚决定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可以撤销和变更下一级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浙江省实验操作考查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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