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门禁系统管理规定(2)
发布时间: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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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门卫协助开门;公司未配发门禁卡的员工必须由公司门卫核实其身份后协助开门;外来人员由公司门卫协助开门,并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领导应每日查看本部门员工进出公司记录,掌握部门人员进出情况,进行严格管理;公司安全生产值班干部必须每日检查各部门人员进出情况,对查出问题的部门及人员进行通报处理。
第十条 为了保护持卡者的利益及门禁系统的安全,门禁卡遗失者,应立即由本人通过电话或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挂失登记手续,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撤消挂失卡的相关权限并补办门禁卡,补办者须支付20元工本费。电话报失者,应在24小时内补办挂失登记手续,挂失登记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遗失者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公司门禁卡仅限员工本人使用,不得转交他人,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者,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员工调离公司前,须到公司人力资源部交回门禁卡,方可办理最后的离职手续,如门禁卡损坏、丢失,须支付20元工本费。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违反规定者,个人罚款5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 公司门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违反规定者,个人罚款50元,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十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必须依据本办法对公司人员进出及门卫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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