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纪律处分条例(3)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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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经主人同意,乱撕他人信件上的邮票属不道德行为,隐匿、私拆或毁弃别人邮件属违法行为,均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6、政治观念模糊,书写、散发反动标语或有不健康内容的信件、字条或故意撕毁学校张贴的标语、公告、篡改各种公告、通知,破坏学校通讯、消防设施设备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交治安管理部门处理。
7、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8、参与社会上的非法团体、介入社会上的帮派、搞封建迷信活动。如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有流氓行为,不能正确处理同性异性同学间关系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情节较轻,经教育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有早恋现象,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一意孤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男女生之间超越同学友谊界限发生非正常关系,或从事色情方面非法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条:收看、复制、出版或传播淫秽物品者,依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凡参与收看淫秽书、画、录像、网页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影响恶劣或认识态度不端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书、画、录像等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视其年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违反教室、宿舍、食堂、运动场、休闲娱乐区等校园公共区域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1、不服从生活指导老师的管理,顶撞或消极抗拒教育,睡懒觉(含不出早操)或不按时就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在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酗酒、哄闹、串室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酒后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购买香烟、散发香烟、抽烟等行为,一旦发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不按时回宿舍、夜不归宿且不履行请假手续者,视其情节,取消其住读生资格,并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5、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将外人带进宿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敲击脸盆、碗等
,或向公共场所、楼下投扔杂物、泼水等,初犯者,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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