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劳动法-上(7)
时间:2025-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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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不认定的劳动合约系指劳资双方在合约中并不认定其期限及其效力终止日期的合约。
b)期限认定之劳动合约(注:有确定期限)
期限认定的劳动合约系指劳资双方在属满12个月至36个月期内合约中已认定其期限及其效力终止日期的合约。
c)季节性劳动合约或12个月以下从事固定工作之劳动合约。
2.依本条第1项b及c点规定的劳动合约期满而劳工仍继续工作时,则劳资双方应于劳动合约期满起的在30天内签订新劳动合约;倘彼此不予签订新劳动合约时,则其原先合约将成为限期不认定的劳动合约,若双方再签订系属期限认定的新劳动合约时,则亦仅能再签订一次之限期合约,而嗣后劳工仍继续工作者,则应改签为期限不认定之劳动合约。
3.不得安排属季节性或12个月以下从事固定工作劳动合约的劳工,从事12个月以上具有经常性之工作,对为暂时取代因履行军事义务、产假或暂时休息的劳工者例外。第廿八条
书面签字的劳动合同应写成两份,各持一份。对为期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工或家庭帮工,各方可达成口头协议。各方达成口头协议均须遵守劳动法有关规定。
第廿九条
1.劳动合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工作项目、作业时间、休息时间、薪资、工作地点、合约期限,劳工之劳动卫生、安全及社会保险条件。
2.当劳动合约中部份或全部内容规定劳工权益低于劳动法、集体劳工合约及正在企业执行劳动内部规定的额度或有限制劳工之其它权益时,则该部份或全部内容均应予以修正及补充。
3.当劳动清查官发现有本条第2项情况之劳动合约时,则应予以引导及要求各方修正及补充,俾符合其实际状况,倘各方不克修正及补充时、劳动清查官将强制废除该等内容;各方之权限、义务及利益将依法令规定处理。
第卅条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签约。
2.劳动合同由劳动使用者为一方同劳动者合法委托人为一方签约。此合同之效力适用于一劳动合同切者。
3.劳动者可以同一个或多个劳动使用者签订一项或多项合同,但须保证充分履行其合同。
4.劳动合同中说明的劳动项目由签约人履行,在没有征得劳动使用者同意,不能转交他人。
第卅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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