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发(5)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京建发〔2010〕612号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资金使用节点申请使用监管资金的,应当持以下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1、地下结构完成节点,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的《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2、结构封顶节点,提交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字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3、竣工验收节点,提交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签字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相应节点前提前支取资金的,提交与相关施工单位签订的已备案工程建设合同。
第二十条 监管银行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资金使用条件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拨付资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入账资金未达到重点监管额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拨付。入账资金超出重点监管额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公示已批准预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进度情况等。购房人可以通过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