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期末复习题答案(5)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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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有效率,也更能节省成本。
⑥仲裁具有独立性。仲裁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简述仲裁法的自愿原则。P27
答:自愿原则作为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主要体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
①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我国《仲裁法》第4
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
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②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定。我国《仲裁法》第6条规
定:“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地地域管辖。”
③仲裁庭组成形式及仲裁员,由当事人自主选定。在仲裁中,当事人有权约
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有权选定自己信赖的仲裁员。
④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提交的仲裁争议事项,当事人
双方应当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庭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约定的仲裁事
项,无权审理和裁决。
⑤当事人可以约定开庭形式、审理方式等有关程序事项。根据我国仲裁法规
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书面材料作出
裁决;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涉及国家
秘密的除外。
3、简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的表现和无效的情形。P63—64
答: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性质上的独立性。主合同是规定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的协议,
是实体性质的;而仲裁协议是关于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的协议,是程
序性质的。所以,它和主合同是平行的,二者可以分离。
(2)效力上的独立性。仲裁协议是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协议,
是作为救济手段出现的,其目的在于解决因主合同其他条款而产生的争议。因此,
它不因主合同失效而失效,反而因满足了其所附的停止条件而得以实施,发挥作
为救济手段和解决纠纷的程序的作用。
我国《仲裁法》第19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简述仲裁中开庭审理与书面审理相结合制度。P36
答:我国《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
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这就是开庭
审理与局面审理相结合制度的法律依据。也就是说,我国仲裁法将开庭审理作为
仲裁审理的基本形式,而将当事人协议选择的书面审理作为开庭审理形式的重要
补充,这样,既可以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审理形式的选择权,同时,又可
在双方当事人未对仲裁审理形式作出选择的情况下保证仲裁的正常进行。
5、简述仲裁法的适用范围。P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