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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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累积投票制度,是指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和监事时, 殴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当
嚣以从美国《模范公司法》对该制度的态度演变得到印证。 1 5 9 0年《模范公司法》序言对累积投票实行强制主义; 9 5年则规定了两种平行 15的具有选择性的立法例:一是强制
选的董事和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要 .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
集 t举一人,亦可分散选举数 选人,最后按得票数之多寡决定当选董事和监事人选的表决制度。一
一
一
主义累积投票制,二是许可主义累,
积投票制; 9 9年《范公司法》 15模删除了强制主义累积投票制,明确规定许可主义中的选出式或选人式
、
累积投票制度的
立法例“累积投票制起源于英国”,但盔黄固得到了重大发展。 l 9世纪 6年代,国依利诺斯州的人民对 0美
两种立法选择;1 8 9 4年《正模范修公司法》更加明确地采纳了选人式。
受美国立法态度的影响,日本对累积投票制度也经历了由强制
州某些铁路经营者的越轨和欺洋行为普遗流露出不满,报界仗义欹 ,披露了控制着许多家欺诈小乐的铁路公司的若干头目。该州
主义向许可主义的转变。 9 0年日 15
本修改其《日本商法典》,过第时通 17号法, 6追加了第 16条之三, 5规定:即使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选举不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若有持股
遂 j7 8 0年所制定的《宪法》第 3常第 1 1条规定,任何股东在法^\ 选举董事或经理人的任何场台均得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霉投票权,而且此类董事或经理
一,
、 .
.。
占公司已发行股总数 1 4以上的/
股东提出请求,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是,日本在 1 7 9 4年通
得以任何其他方式选举。该州旋印在公司法》 2第 8条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之后,美国各州纷纷步其后尘, 15至 9 5年,国有 2美 0个州或 宪法中 .或在公司法中,或兼
过第 2号
法对该条进行了修改, 1规定:“选任二人以上的董事而召为
集股东大会时 .除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对公司提出累积投票
的要求”。即是说,司可以章程排公除累积投票制之适用。
芷宪法和公司法中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
我国现行《司法》对累积投公票制度未作规定,为保护少数股股东之利益计,实应加以增订。问题在于我国法律对累积投票制度应持强制主义抑或许可主义之态
美围各州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立法例有所差异。一为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度,如阿肯瑟、加利福尼 亚等州;一为许可性累积投票制
度。许可性累积投票制度又分为两种 .一选出式,即除非公司章程 是伶榍反规定,就应实行累积投票
度。根据我国《司法》规定,公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并
经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制燮。如阿拉斯加、华盛顿等;二是选入式。即除非公司章程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否则不实行之,如密 歇根、泽西、约等州。尽管目前 新纽在美国有些州还对累积投票制度
过。可见,公司章程的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多数股股东手中,若对累积投票制这一削弱多数股股东表决
实行强制主义,但大多数州的现代公司法已趋向许可主义。这一点可
力的制度持许可主义之态度,无论选出式还是选人式,多数股股东一般均会将其排斥在外,那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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