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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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大学资助网
(三)有权要求勤工助学办公室协调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有权通过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单位批准的各类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获得勤工助学的信息和推荐。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勤工助学办公室、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
(四)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须本人申请,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批同意。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还需到校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上岗证方可上岗。
(六)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有义务对有意参加同类勤工助学活动的同学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进行,原则上每周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不超过8小时。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劳动的报酬原则上不低于8元/小时,如条件允许,应尽量争取同比稍高的标准。
第五章 基金与经费
第二十三条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划拨: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给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勤工助学办公室积极寻求并接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友好捐赠,直接用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及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办公室依据本条例,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设立“自强之星”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二)设立“勤工助学优秀组织奖”,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团队予以表彰奖励;
(三)对表现突出的学生,推荐其参加北京市的有关评比。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学生,学校根据《北京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校纪处分:
(一)未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报,擅自为校外单位、个人张贴海报,散发宣传材料,或个人从事经商活动,不听劝阻者;
(二)盗用勤工助学办公室名义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扰乱学校勤工助学活动秩序者;
(三)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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