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委托管理协议(范本-委托管理人)(13)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专业机构与乙方办理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受托监管人核对资产总值。
b.协议到期或协议约定的解除协议事由发生,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合伙人会议解除委托或变更委托书面指令后30天内与甲方或新任乙方办理完全部交接手续;乙方违反此款规定的,每迟延交接一天,按照应交付总资产及其收益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支付甲方。
第13条资产估值
13.1 资产净值
资产净值是指甲方资产总值减去资产负债后的资产余额。
13.2估值目的
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净值在某一时段内是否保值、增值。
13.3估值程序
a.乙方对合伙财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通知甲方全体合伙人,自通知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合伙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b.如果持有甲方三分之二以上财产份额的合伙人不同意管理人的估值结果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选聘评估机构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
c.合伙财产的价值评估按照评估机构认可的专业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第14条违约责任
14.1协议期满之前无故解除委托管理协议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4.2越权代理、无权代理的责任,应当由乙方承担。如果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条协议的修改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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