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财务风险的形成及其防范(4)
发布时间:2021-06-08
发布时间:2021-06-08
我国高校财务风险的形成及其防范
合作办学等措施提高高校自身的创收力,以分散财务风险。在外部融资方面,除了银行贷款,高校还应该注重其他融资渠道的拓展,可以加强和推广融资租赁等其他新兴的融资方式。 第二、建立科学的高等教育会计制度。根据高校财务的特点,建议将现行的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改为权责发生制。当前高校实行的会计制度虽然能够较为完整地核算和提供各会计期间的现金收支信息,但不能真实反映各会计期间高等学校的资源耗费情况和高等教育的成本,比如说应付及暂存款没有真实体现学校的债务,基建单独设立账务系统,未纳入事业账,不能真实反映高校的财务状况等。
第三、高校必须建立科学的财务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全面反映高校负债状况和财务风险承受能力。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就是指在高校现有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设立科学化的敏感性财务指标,通过分析和评价这些指标的变化,及时揭示潜在的问题,对可能或将要面临的财务危机进行预防的一种财务分析系统。高校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举债办学扩大规模这个时机,同时又要防范过度举债而引起的财务风险。
第四、树立风险意识,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高校应树立风险意识,特别是领导层必须将风险防范意识贯穿于整个决策的始终。为防范风险,学校必须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并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影响决策的各种因素。建设项目应根据轻重缓急,有选择的上马。目前高校的基础建设资金多是贷款资金,因此应该优先投入在一些关系学校发展大计的关键性项目上,比如高校的图书馆建设、实验室建设或相关设备的更新改造等;另外则可以考虑资金回收快、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比如学生公寓、学生食堂等。
第五、规避校办企业的连带责任。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高校自主权越来越大,其校办产业走向社会的步伐也日益加快。虽然高校的校办产业均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设立和进行企业运作,但是高校作为校办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对校办企业负连带责任。高校应当从校办产业的产生、运行到后期管理,采用市场化的手段,规避其可能的连带责任。
(三)银行加强控制
银行是高校贷款的直接债权人,是贷款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如果高校贷款不能够还本付息,其贷款将成为银行的坏账,而直接影响银行的所有者权益。因此,银行加强对高校贷款的管理,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高校贷款风险,不仅仅是对高等教育事业负责任,同时也是防止银行自身发生信用危机的重要环节。
商业银行作为高校的债权人,在借贷管理中,必须坚持审慎的信用配给机制;在贷后管理中,要对高校贷款的使用和高校现金的流向进行专业化的跟踪监控;商业银行可以考虑将优质的高校贷款打包为信贷资产组合,以其作为基础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运作,以降低银行对于高校贷款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并强化银行对高等教育发展的信贷支持。 综上所述,高校财务风险的防范是一个系统工程,政府、高校和银行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三个主体应当各尽其责,共同合作、相互促进,还要在监管上相互制约,形成一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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